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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免學費經費補助注意事項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教育班三年免學費經費補助注意事項」 2009-06-30

98年6月8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80508011B號令訂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爲協助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
教育班學生完成學業,落實三年免學費政策,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辦理建教合作教育班(以
下簡稱本班)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


三、本注意事項所定本班,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評估合格,並
以辦理輪調式及階梯式為限。


四、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班之學生,三年免繳學費,其相關
經費,由本部依下列原則補助之:


(一)公立學校:以班為單位,補助鐘點費、導師津貼及行政費用。


(二)私立學校:依在學人數及本班學費收費基準補助。


五、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本班之學生,有休學、復學、自動退學、
重讀及轉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讀私立學校之學生因故休學、自動退學,學校應依
下列規定繳回已領取之補助費:


1、註冊後開學日前,全數繳回。
2、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繳回三分之二。
3、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繳回三 分之一。
4、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不須繳回。


(二)在不重複申請補助原則下,學生因復學、重讀、轉學就讀本班,
其銜接年級之學期已領有本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所需學費由學生自行繳交。

六、由其他學制轉入就讀本班者,免繳學費。各校辦理該類科本
班之 學生總數,不得超過當年度核定人數。


七、就讀本班之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
者, 學校應為學生擇優申請補助,學費不得重複申請;違反者,
應追 繳其溢領之金額。


八、直轄市政府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班,本部補助
直轄 市政府比率最高以百分之五十為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依本注意事項核算補助經費,經直轄市政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部核撥直轄市政府轉撥各校。


(二)直轄市政府應於各校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邀集專家學者、行政人員組成訪視小組,分赴直轄市政府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了解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