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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頒法規

輔導分發選習國中技藝教育學生就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40506821C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50505722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60508947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64部授教中(三)字第0970507733C號令修正第二點、第七點、第十點

 

 中華民國98424部授教中(三)字第0980503729C令修正(原名稱: 輔導分發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學生就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90505663B號令修正第七點、第十三點,並自一百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實施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選習國中技藝教育學生生涯適性發展,輔導其繼續升讀實用技能學程,特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中技藝教育:指提供具有技藝發展興趣、性向及能力之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所選習之課程。

  (二)實用技能學程: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並依本部所定實用技能學程暫行課程綱要實施教學之學程。

  (三)身心障礙十二年就學安置學生: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所核發之鑑定證明之十二年就學安置學生。

三、各國中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調查就讀國中技藝教育學生升讀實用技能學程之意願,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調查結果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作為實施招生總量管制及核定實用技能學程職群科別之參考依據。

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考量各地區參與技藝教育校數及地域因素,分區成立輔導分發作業小組(以下簡稱小組),辦理輔導分發工作,並指定學校承辦輔導分發事務。

前項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區域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技藝教育國中校長代表及辦理實用技能學程高中職校長組成。主任委員由承辦輔導分發學校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代表擔任。

區域內僅有一所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且地域遼闊,校距太遠,無法合併辦理分發者,由該校自行依第七點作業原則辦理分發,免組成小組。

五、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依核班情形,擬定區域輔導分發之招生簡章。

  (二)依招生簡章製作文宣資料分送轄區內國民中學及辦理技藝教育高中職學校宣導。

  (三)依輔導分發作業原則辦理學生分發。

  (四)審訂與職群相關之特殊表現項目及給分基準。

  (五)辦理其他與輔導分發有關事項。

六、輔導分發作業期程自每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八月二十九日止,分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於六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分發及報到作業;第二階段於八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分發及報到作業。

各區輔導分發作業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申請日期、分發作業日期及報到日期,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七、輔導分發分二階段辦理,以十八歲以下之國民中學畢(結)業學生為對象,其分發作業原則如下:

(一)第一階段分發作業:

   1、輔導分發對象: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並取得職群成績之國中畢(結)業生。其辦理方式如下:

     (1)第一階段輔導分發時,每班應預留一個或二個名額供身心障礙十二年就學安置學生入學。但各班無就學安置之學生,該預留名額得列入第二階段輔導分發。

     (2)各區小組得依各校科班別特性,訂定身心障礙安置學生選讀之相關安全注意事項。

   2、申請文件:

     (1)升學就讀實用技能學程學生生涯檔案輔導參考表(如附件一)。

     (2)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A表(如附件二)。

     (3)選修職群及轉化分數證明書。

     (4)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技藝競賽或成果展獲獎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5)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6)技藝教育相關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3、申請方式:

     (1)各國中收齊並審核申請文件後,於期限內至各區小組報名。

     (2)非應屆畢業生以親自或郵寄方式向各區小組報名。

     (3)每位學生報名以一區為限。

   4、分發優先順序:選習國中技藝教育應屆畢(結)業生為優先分發對象,非應屆畢(結)業生為第二優先分發對象。各該對象,依其志願並按下列規定順序分發:

     (1)曾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技藝競賽或成果展獲獎並為低收入戶。

     (2)曾參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技藝競賽或成果展獲獎者。

     (3)低收入戶。

     (4)職群綜合表現積分高低為準。

   5、前目第一小目至第三小目之申請人數超過核定招生名額時,以職群綜合表現積分進行分發作業;積分相同時,由各區小組訂定優先分發順序。

   6、第一階段分發報到後,缺額應公告,並辦理第二階段之分發作業。

  (二)第二階段分發作業:

     1、輔導分發對象:

       (1)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學生於第一階段未提出申請或未獲錄取者。

       (2)未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之應屆畢(結)業生。

     2、申請文件:

       (1)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畢(結)業生於第一階段未提出申請或未錄取者,應送表件同第一階段申請文件。

       (2)未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之應屆畢(結)業生:

          A、升學就讀實用技能學程學生生涯檔案輔導參考表(如附件一)。

          B、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B表(如附件三)。

          C、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D、稅捐機關家戶年所得證明文件。

          E、學校出具技藝學習傾向證明文件(生涯檔案輔導參考)。

          F、國中綜合活動領域前五學期成績單影本。

          G、技藝教育相關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3、申請方式:

       (1)各國中收齊並審核申請文件後,於期限內送達各區小組,或由學生、學生家長檢具相關文件逕向各區小組申請。

       (2)每位學生報名以一區為限。

     4、分發優先順序如下:

       (1)曾選習國中技藝教育畢(結)業生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辦理。

       (2)依前小目規定完成分發後,如有賸餘名額,再對未選習技藝教育之應屆畢(結)業生進行分發,其分發優先順序如下:

          A、低收入戶。

          B、中低收入戶。

          C、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D、家戶年所得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

          E、符合本部就學貸款家庭年收入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

          F、具技藝學習傾向,並持有學校證明者(生涯檔案輔導參考表)。

       (3)分發作業以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B表之申請校科志願順序進行分發,而相同志願順序之申請人數超過賸餘名額時,以特殊表現及國中綜合活動領域前五學期平均成績加總後依分數高低進行分發。

  (三)年度輔導分發以一次為限,並不得申請改分發。

八、輔導分發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表之積分計算基準如下:

  (一)技藝教育修習點數:指選習技藝教育每週修習節數與修習職群數兩項之點數總和,其點數計算標準如表A

  (二)職群成績轉化分數:指該生所選習技藝教育各職群成績之轉化分數,職群成績轉化分數應以該班有獲得成績之學生數計算之,轉化分數計算至小數第二位。其計算公式為:50+10 。職群成績轉化分數證明書正面需有學校名稱、學生姓名及負責業務之承辦人核章。

  (三)特殊表現得分:指與申請職群相關之特殊優異表現,包含競賽(不包括原用於分發優先順序之項目)、科展或觀摩發表等。特殊表現與職群相關性及其得分須由各區小組審定之。各項得分須依不同之評等,每一項給分基準為:全國級六分至八分、區域級四分至六分、縣市級二分至四分。由各區小組自訂給分規則及項目。

九、分發放榜及報到程序作業如下:

  (一)各區小組於各階段完成輔導分發作業後,應召開小組會議審核錄取名單。

  (二)各區小組應訂定放榜日期,公告錄取名單,發函通知錄取學生辦理報到事宜,錄取名冊函送各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學校及申請國中。

  (三)錄取學生應於指定時間攜帶學歷證明及錄取通知書前往錄取學校報到,並填寫資料與繳交相關證件完成報到手續。在指定期間未完成報到手續者,取消其分發錄取資格。

十、填寫實用技能學程申請書程序如下:

  (一)各國中應輔導學生依生涯檔案填寫生涯檔案輔導參考表(附件一)」。

  (二)將每週修習節數與修習職群數之總和點數所得之分數填寫於技藝教育修習點數欄。

  (三)將選習之各職群轉化成績分數及所有職群平均分數填寫職群成績欄。

  (四)依實際表現填寫特殊表現簡述。

  (五)相關人員依序簽章。

十一、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學校應依第七點所定輔導分發作業招收學生,於第二階段分發報到後,已達二十人者,其缺額部分,由各校自行辦理招生,並應依輔導分發之優先順序辦理;各班達二十五人,始得開班。但因情形特殊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

十二、各區輔導分發結果應經小組決議,並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各區小組議定之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三年免學費經費補助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70512442C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80523702B號令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爲協助就讀實用技能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學生完成學業,落實三年免學費政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之公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

三、學校辦理本學程,就讀之學生三年免繳學費,其相關經費,本部依下列原則補助之:

  (一)公立學校:各年段均以班為單位,補助鐘點費、導師津貼及行政費用。

  (二)私立學校:各年段均依在學人數及本學程學費收費標準補助。

四、就讀本學程學生,有休學、復學、自動退學、重讀及轉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私立學校學生因故休學、自動退學,學校應依規定繳回已領取之補助費:

    1、註冊後開學日前,全數繳回。

    2、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繳回三分之二。

    3、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繳回三分之一。

    4、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不須繳回。

  (二)在不重複申請補助原則下,學生因復學、重讀、轉學就讀本學程,其銜接年段之學期已領有本項補助,不得再提出申請,所須學費由學生自行繳交。

五、第一年段第二學期後,由其他學制申請轉入就讀本學程者,免繳學費,學校辦理本學程相關經費,由本部補助;申請人數超過各該班缺額時,應依據輔導分發國中技藝教育學程學生就讀高中職實用技能學程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之輔導分發優先順序辦理。

六、就讀本學程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學校應為學生擇優申請補助,學費不得重複申請,違反規定者應追繳其溢領之金額。

七、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學程,本部補助直轄市比率最高以百分之五十為限;縣(市)最高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依本注意事項核算補助經費,經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部核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校。

  (二)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應於各校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核結相關事宜。

  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邀集專家學者、行政人員組成訪視小組,分赴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了解辦理情形。


 

107學年度第 1學期起,就讀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及建教合作班學生免納雜費

 

中華民國 107年5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 1070048117號

 

說明:

一 、實用技能學程及建教合作班提供具技藝傾向且欲就業及經濟弱勢學生之適性入學管道,基於培育產業基層人才及照顧弱勢族群,本部乃實施「免雜費」之 優惠措施,鼓勵學生適性選讀 。

二 、實用技能學程及建教合作班均以就業為導向,以培育學生就業所需之能力為目標,期透過「免雜費」之優惠措施,增加就讀誘因,讓學生適性選讀,並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之政策。

三 、另請各校持績強化實用技能學程及建教合作班,與職場接軌及就業輔導,期使每位學生一畢業即能就業,培育產業發展所需之基層技術人力,確實發揮實用技能學程及建教合作班設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