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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4.10.16家長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本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交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章 會議與任務
一、提供本校教育活動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五、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均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本校在學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時,應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第九條 委員會之任務之下: 一、提供本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提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協助本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本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依法推選家長代表出席本校校務會議及校內外各種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需要召開之,並負責執行委員會經常性會務。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二條 家長會置職員一人,由會長推薦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聘顧問,由家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 第十三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職員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備查。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四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其以對外募捐方式辦理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收取後二週內撥入第 十七條之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六條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由委員會擬定計劃及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經管財務之職員至少一人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 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 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 連同 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辦理移交。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本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經重予協調、糾正, 並限期改善。 第十九條 家長會或其會員協助本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校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獎勵。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