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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上課規定
中興商工實用技能學程(夜間上課)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97年6月23日行政會報討論通過 97年6月30校務會議追認 98年4月13日行政會報討論通過 一、依據: 1. 職業學校法 2.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3. 中興商工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暨補充要點 4. 實用技能學程課程綱要 二、目的:為提供實用技能班夜間上課學生採計畢業學分之用。 三、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1.實用技能學程畢業學分數為150學分。 2.學生得採計職場經驗及技能證照為畢業學分。 四、學分採計原則: 1.職場經驗學分採計: (1)學生在學上課期間於職場學習,依其職場所習類科相關程度及工作學習時數,每學期得採計1〜2學分,修業年限內合計最高得採計12 學分。 (2)職場經驗學分之採計應於每學期上課後兩週內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與所習科別相關程度分為極相關(每學期72小時)、高相關(144小時)、基本相關(每學期216小時)每學期採計1 學分,總時數加倍時採計學分數累加,每學期最高採計2學分,其學分採計結果由審查委員會評定之。 2. 技能檢定證照: (1)申請採計學分之技能檢定證照以勞委會核發的為準(不限一職種)。 (2)丙級證照每一職種得採計3學分;乙級證照每一職種得採計6學分。 (3) 採計之學分三學年最高以6學分為限。 (4)技能檢定證照學分採計應於取得證照後提出申請(三年級畢業前)。 3.實用技能學程夜間上課學生學分採計程序及時程。 五、附則: 1.學分採計審定委員會組織由校長、實習主任、進修學校主任、實用技能組長、 實習組長、教學組長、註冊組長、餐飲科主任及各班導師等所組成。 2.前項之學分採計係用以補足應修得畢業學分之用,不得作為抵免修相關科目。 3.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後,本辦法適用對象自九十七學年度入學新生開始實施,修訂時亦同。 六、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