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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法

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98827日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實施

                                             100830日二次修訂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101910日三次修訂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依據:依96730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會計科通告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6824教中(總)字第0960517035號書函辦理。
  • 目的: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特定本辦法。

三、照顧對象:

(一)本辦法照顧對象指下列家庭之一,就讀本校之在學學生:

       1.經濟弱勢者。

       2.家庭突遭變故,致使其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3.非屬上述家庭之學生,但需要協助方能使其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之學生。

(二)就讀本校國中技藝學程學生,家庭經濟弱勢者。

四、實施期程:自96學年度起實施。

五、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學產基金挹注。

    (二)董事、校友、家長、校內外善心人士捐款。

    (三)每月自教職員薪資中提撥1%。

    (四)其他。

六、捐款程序:

   (一)於學校設置專屬網頁公佈相關訊息。

    (二)捐款專戶名:『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三)捐款帳號:彰化銀行竹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57895101398200

    (四)捐款收據採三聯式,由捐款人、會計室、出納組各執乙聯。

    (五)學校所獲捐款用於補助前述照顧對象,如為指定用途者,依捐款人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之捐款如有賸餘,得經取得捐款人之書面同意,可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六)本專戶儲存經費其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學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應予滾存下一學年度繼續使用。

七、補助原則及標準:

  • 個案學生若已接受其他經費 (含公家補助、學校獎助學金、及社福機構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視需要再予補助。
  • 每一個案學生補助金額由教育儲蓄戶督導管理小組召開會議核定,以能解決或減輕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 補助最高金額以學雜費、交通費、午餐費及書籍費之總額為上限。
  • 支付辦理弱勢學生學習扶助、專業課程、技能檢定專案輔導等鐘點費。
  • 支付家境清寒學生工讀費用。

八、行政組織:

  • 學校成立教育儲蓄戶督導管理小組,負責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經費籌措、管理、動支,與其他相關業務之推動。
  • 由學務處建立專屬網頁,公佈捐款、收支等相關訊息。

九、經費動支:學校教職員工發現或經反映後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得提出書面

申請,經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依學校行政程序撥款補助,

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視,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十、徵  信:

    (一)每學年年度決算後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

   (二)於學校專屬網頁上,經捐款人同意後公佈捐款人名冊。

十一、捐款者之褒獎:經捐款人同意後擇期公開表揚之。

十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苗栗縣私立中興商工家長會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101年09月22日訂定

第一條  目的:

本會為協助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對象:

家境清寒之學生於就讀期間無力負擔註冊費或生活費者。

第三條  經費來源:

由本會每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四條  補助金額及名額:

補助之金額每名新台幣1000元,每學期提供名額20;若申請人數過多時則按學生家境清寒優先順序排列錄取有領取其他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第五條  審查委員會:

(一)審:申請資料由辦理單位審。

(二)複審:由家長會就初審資料核定補助。

第六條  審核項目:

申請學生當學期不得有曠課及任何記過(含警告)處分,由辦理單位依學生實際需要和家庭狀況審核,優先順序如下:

一、父母親雙亡且需靠自己打工維生者。

二、負擔家計者因受傷而殘廢或死亡者。

三、父母親皆失業無工作、事業失敗,或家庭成員中有花費鉅額醫藥費者。

四、單親家庭,家境清寒勉強維持生計,經查屬實者。

五、其他家境清寒者。

第七條  申請者請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乙份(如附表一)。

二、領有政府機關低收入戶證明或是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辦理時間:

一、本助學金申請時間為每年三月及十月,實際日期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二、清寒學生獎助學金每學年辦理兩次,分上、下學期兩次發放。

第九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學生於學年度申辦時間內備妥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由辦理單位審查後交家長會核定。

二、家長會核定後於公開場合頒發獎助金。

第十條  本辦法經家長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急難濟助辦法

民國96年07月04日制訂
民國97年11月26日修訂

一、目的

體奉 恩主公濟世助人之聖德,行天宮關懷社會弱勢家庭或個人因突逢變故致使生活、就學、醫療等陷入困境,爰訂本辦法,給予即時幫助,助其度過急難。

二、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三、濟助對象

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1.
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
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
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 ,其醫療費及輔具費支應有困難者。
4.
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四、濟助項目及申請方式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由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
(1)由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書(需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件後,學校得隨時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之學生,如已於當學期申請通過『行天宮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3)研究生、休學或輟學者不列入本項目之濟助對象。

3.醫療急難濟助』: 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輔具費(以輪椅、拐杖、助行器、便盆椅為限)之濟助;不包括看護費及家屬生活費等。
(1)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其社工單位就院內亟需濟助之病患直接審查通過後予以核給。
此項另訂"專款專用實施要點"
(2)一般醫院病患須由該院內社工單位初審後填具轉介申請書(
需加蓋醫院關防)及檢附相關證明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就醫期間除醫療費及輔具費濟助外,若有第1
項或第2項之需求者,另可依上述各項目之程序進行申請。

五、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2.
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3.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必備-
(1)轉介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選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診斷書、醫療或喪葬費用
   收據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六、濟助金額與致送方式

1.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2.
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3.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4.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濟助金額以病患當期積欠醫療費之三分之一為上限,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伍萬元整外,一般病患濟助金額依照前項辦理: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
5.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依其實際情況核給濟助金額。
6.特殊個案:金額需求超過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需要超過一次以上之濟助者,得另以專案審核。
7.台北縣市以親送濟助金(具名支票)為主,外縣市開具支票(支票抬頭:受助人或照顧人名字)及支領憑證得由原申請機構轉交,並須負責寄回支領憑證。

七、附則

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