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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法
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98年8月27日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實施 100年8月30日二次修訂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101年9月10日三次修訂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三、照顧對象: (一)本辦法照顧對象指下列家庭之一,就讀本校之在學學生: 1.經濟弱勢者。 2.家庭突遭變故,致使其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3.非屬上述家庭之學生,但需要協助方能使其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之學生。 (二)就讀本校國中技藝學程學生,家庭經濟弱勢者。 四、實施期程:自96學年度起實施。 五、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學產基金挹注。 (二)董事、校友、家長、校內外善心人士捐款。 (三)每月自教職員薪資中提撥1%。 (四)其他。 六、捐款程序: (一)於學校設置專屬網頁公佈相關訊息。 (二)捐款專戶名:『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私立中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三)捐款帳號:彰化銀行竹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57895101398200。 (四)捐款收據採三聯式,由捐款人、會計室、出納組各執乙聯。 (五)學校所獲捐款用於補助前述照顧對象,如為指定用途者,依捐款人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之捐款如有賸餘,得經取得捐款人之書面同意,可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六)本專戶儲存經費其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學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應予滾存下一學年度繼續使用。 七、補助原則及標準:
八、行政組織:
九、經費動支:學校教職員工發現或經反映後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得提出書面 申請,經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依學校行政程序撥款補助, 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視,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十、徵 信: (一)每學年年度決算後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 (二)於學校專屬網頁上,經捐款人同意後公佈捐款人名冊。 十一、捐款者之褒獎:經捐款人同意後擇期公開表揚之。 十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苗栗縣私立中興商工家長會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101年09月22日訂定 第一條 目的: 本會為協助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對象: 家境清寒之學生於就讀期間無力負擔註冊費或生活費者。 第三條 經費來源: 由本會每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四條 補助金額及名額: 補助之金額每名新台幣1000元,每學期提供名額20名;若申請人數過多時則按學生家境清寒優先順序排列錄取。有領取其他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第五條 審查委員會: (一)初審:申請資料由辦理單位初審。 (二)複審:由家長會就初審資料核定補助。 第六條 審核項目: 申請學生當學期不得有曠課及任何記過(含警告)處分,由辦理單位依學生實際需要和家庭狀況審核,優先順序如下: 一、父母親雙亡且需靠自己打工維生者。 二、負擔家計者因受傷而殘廢或死亡者。 三、父母親皆失業無工作、事業失敗,或家庭成員中有花費鉅額醫藥費者。 四、單親家庭,家境清寒勉強維持生計,經查屬實者。 五、其他家境清寒者。 第七條 申請者請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乙份(如附表一)。 二、領有政府機關低收入戶證明或是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辦理時間: 一、本助學金申請時間為每年三月及十月,實際日期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二、清寒學生獎助學金每學年辦理兩次,分上、下學期兩次發放。 第九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學生於學年度申辦時間內備妥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由辦理單位審查後交家長會核定。 二、家長會核定後於公開場合頒發獎助金。 第十條 本辦法經家長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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