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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

 

§ 什麼都能賣嗎? § 你是冒牌貨嗎? § 我真的有欠稅嗎?
§ 改姓的條件放寬了! § 留置權留置什麼? § 想了解執行程序嗎?
§ 話題不斷的「十秒」、「五秒」 § 傳統工藝傳承-綠島大哥公仔 § 謝謝您來看我
     
       

什麼都能賣嗎?

 

  根據資策會FIND/經濟部技術處「創新資訊應用研究計畫」統計,截至2006年9月底止臺灣地區經常上網人口為971萬人,網際網路連網應用普及率為四成三;另創市際市場研究顧問公司於2006年10月份,針對臺灣地區網友進行一項網路拍賣行為調查顯示,八成二的網友有使用拍賣平台的經驗,因此「什麼都有,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已經不只是一句拍賣網站的廣告用語,而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

  真的什麼都能賣嗎?小心拍賣讓您吃上違反商標法的官司喔!很多網友購入來路不明的仿冒商品,尤其是時下最受歡迎的一些知名品牌皮件,進而在網站上以低價拍賣,從中賺取利潤;或是基於舊東西清倉,上網將朋友於大陸購買後帶回贈與的仿冒精品拍賣,以上行為都已觸犯商標法。根據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按知名品牌的商標及圖樣,都已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就所指定的商品取得商標權,在其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該商標專用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其註冊商標。多數被告雖辯稱該拍賣品為朋友贈與,並不知其為仿冒品,惟刑法第16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在此情況下,既已違反商標法,因此只能請求法官依情節輕重減輕刑罰了。

  根據統計,95年度因違反商標法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的案件計1,301人,同時獲判宣告緩刑者計279人,定罪率為95.7%註,依刑度分,處拘役或罰金者最多,計738人占56.7%,其次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者計548人占42.1%。

   註:定罪率係判決確定之案件,有罪人數占有罪人數加無罪人數和之百分比。



黃偉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統計主任)

Tel:(02)-2223-2311#5023
E-mail:tccs@mail.moj.gov.tw
相關統計資料請瀏覽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統計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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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冒牌貨嗎?

 

  報載有一家麵店因為東西味美好吃,老闆得意之餘把店名取為「天下第一好吃」,好聽又好記,想以此讓他的店名遠播,招來更多顧客。想不到卻因而遭人控告仿冒,被依違反商標法起訴,惹來官司纏身的無妄之災!原來該商標已讓人捷足先登的向經濟部登記商標註冊,自知理虧之餘只好更改招牌和解,但仍難逃刑法究責。

  依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若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這樣的法條讓人不禁疑惑,假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用了已被註冊的商標,難道也得吃上官司嗎?其實不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就商標品牌的「著名」條件頒訂認定標準以解決紛爭,包括銷售量、銷售額、行銷通路、廣告量、廣告的方式等,以證明該商標已達著名的程度,而為一般消費者所熟知。在認定標準條件皆符合情形下,再審酌使用者有無主觀上的犯意,也就是否知道該商標已被登記註冊。簡單的說並不是搶先登記的就享有商標權保護,只要能舉證自己不知情,或者已在該商標被登記前就已經使用了,還是可以享用免訴的保護。

  一般人對於因影印、盜錄而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件較為熟知,殊不知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新收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約6千5百件中,違反商標法案件即占了四成三,起訴人數約1千4百人,經法院裁判確定有罪人數約1千3百人,定罪率高達95.7%,實在不能不詳加了解。

  所以下次當你要為你的嘔心之作取個像「世界讚」這樣俗夠又有力的名字時,請先查查看是否已有人登記註冊了,為了保護您的商標權,宜早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避免亡羊補牢耗時費事,不小心還得吃上官司呢!



林淑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

Tel:(04)835-8849
E-mail:tccs@mail.moj.gov.tw
相關統計資料請瀏覽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統計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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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有欠稅嗎?

 

  「小芳,你看看這張單子,是不是法院寄來的,不知是什麼事?」,「媽,別緊張,我看看再說,最近詐騙集團這麼多,也不知是真是假?」「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xx行政執行處通知,奇怪?是什麼單位呀?」「96年度房稅執字第xxxx號,應納金額新臺幣7,838元」「96年度房屋稅都還沒開徵呢?會不會是騙人的」「小芳啊 !我看上面雖然有電話,但還是打104確認後,再打去詢問好了?萬一這張通知是真的,上面還寫依法得拘提、限制住居耶,好像很嚴重」。

  執行處:「喂!xx行政執行處禮股您好,請問有什麼事可為您服務嗎?」

  小芳:「喔!我收到一張通知書,想確認一下是不是真的?」(小芳心想服務態度還真不錯,很有禮貌)

  執行處:「您收到的應該是傳繳通知書,請問上面有看到案號嗎?」

  小芳:「有,96年度房稅執字第xxxx號,可是96年度的房屋稅又還沒開徵?」

  執行處:「是這樣的,經由電腦查詢,您的確有這筆欠稅,麻煩您看一下通知書案號右邊是不是有欠稅年度:95年」

  小芳:「對耶!是寫95年,這樣我好像記起來了,是有這麼一回事,去年太忙了,忘記去繳。不過上面金額怎麼這麼多?滯納金新臺幣1,022元又是什麼?」

  執行處:「是您當初忘記繳納,遭稅捐機關依法加徵上限15%的滯納金,所以勸您,以後遇到政府開徵各項稅金時一定不要忘了按時報繳,免得逾期還要被罰,多繳錢划不來啦」。

  小芳:「謝謝,我了解了,我會儘快找時間處理一下」

  以上情景,幾乎天天都看得到在各執行處上演,民眾不了解何謂執行處?不清楚欠稅(費)的內容,心存疑慮。所以,您知道嗎?各地行政執行處是於民國90年成立,將原由法院強制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案件改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辦理,而根據統計,計算90年成立至96年4月份為止,各執行處在有限之人力下,已終結了2,637萬餘件之執行案件。另外,您收到看不懂的通知書嗎?怕被詐騙集團騙嗎?不清楚有無欠稅嗎?沒關係,記得去電確認清楚,各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目前雖僅有460餘人,但均會耐心的解釋清楚,並在法令准許之範圍內,為您儘速辦理各項業務,協助您解決問題。



施乃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 統計主任)

Tel:(03)357-9648
E-mail:tyyi@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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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姓的條件放寬了!

 

  九十四年十一月間,我曾經在本欄發表過一篇「改名容易改姓難」的小文,談及在當時有效的法律環境下,想把自己的姓改掉,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於那時的民法親屬編,正由主管的法務部進行修正草案的研討,特別在文中提到有改姓需求的讀者,可以等到民法親屬編修正通過後再作決定。那次的民法親屬篇修正案,經立法院多次深入討論,終於獲得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除其中第九百八十二條有關結婚的要件,由原規定的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為使民眾能夠適應,特延期一年也就是今年的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其餘的修正條文,都在公布後施行。關於子女「姓」的規定法條,就包括在其內。

  有關嫁娶婚子女如何定他們的「姓」,原規定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的條文第一項內,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第二項規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這次這法條的修正,有關第二項所定,贅夫之子原則從母姓,除有約定可從父姓的規定,因為招贅婚的制度,已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公布的民法修正案中,自第一千條及第一千零二條內刪除而不存在。這次修法便將第二項刪除,因此,只針第一項規定的內容作修正,由於這法條的第一項原始規定,在嫁娶婚方面,只是死板板地定為:「子女從父姓」外,別無其他可以圓轉的餘地。令人很明顯看出來這是含有古代以男性社會為中心的宗法制度思想,當然不符合現代男女平權的思潮。在爭取男女平等的團體努力下,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公布的民法修正案,終於將部分的修正意見納入,在原條文規定下加入但書:「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這種附條件的承認只要有約定,子女也可從母姓,當時的立法理由認為如此修法,可以符合國人傳宗接代觀念的需求,且儘量作到從姓氏判斷血緣的要求與男女平等的原則。只是所附以母無兄弟作條件,在適用上也不無爭議,例如:何時可以作此項約定?約定以後母有了兄弟,原約定是否仍然有效?等等。尤其是為什麼要附有「母無兄弟」的條件才能從母姓,更突顯出男女之間的不平等。這次修法可說是完全拋開以前的舊思維,將這條文分成四個段落再分成五項來徹底翻修,第一段落是修正後的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的:「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法條中所謂的「出生登記」,是指戶籍法所規定的「出生登記」,依照今年五月二十八日才公布施行的修正戶籍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的規定,出生登記至遲應自子女出生之時起六十日內向當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如果到應辦理出生登記以前,父母雙方仍然無法協調達成約定,提出書面的文件來為小孩辦理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可以依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由申請人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小孩依父姓或母姓。

  第二段落是新增的第二項,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二十歲為成年。」法條中所謂「於未成年前」,是指子女未滿二十歲以前,父母才可以用書面的文件約定,將已為戶籍登記的小孩的姓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至於子女已經成年,若想改姓,那是屬於第三段落也就是新修正的法條第三項的規定:「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法條既規定為「經父母之書面同意」,方得變更,若父母中的一人此時己亡故或下落不明,依法言法,就不能依此項規定來變更。另外新增的第四項規定:「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所謂前二項指的是第二項與第三項,看起來是不包含第一項出生登記前的父母約定,但第一項的約定,是可以依第二項的規定來變更。此項限制變更的立法理由,是為顧及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姓氏的變更不能過於頻繁,故以一次為限。

  第四段落是新增的第五項,法條是這樣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已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這項法條雖未表明所謂「子女」,係專指未成年的子女,但在立法理由中則說明係指「未成年子女」才有這項的適用。至於已成年的子女改姓,只能適用本條的第三項的規定。另本條新增的第五項所定,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究竟以聲請方式請法院裁定,或者提起訴訟由法院來判決,法條並無明示,就整個規定來看,改姓對第三人甚少爭議,應以裁定的方式來解決就可以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8月1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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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留置什麼?

 

  前幾天一家平面媒體大幅報導,主管民法修正案的法務部,已完成研議修正有關物權編中遺失物的相關法條草案,其中列有引自國外的立法例,讓遺失物的拾得人為了索取應得的報酬,得對拾得的遺失物享有留置權,並增訂「證件獎勵條款」的法條,立法以後如果有人遺失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或其他具有紀念性,但不具財產價值的物品,拾得人也可以請求給付報酬,報酬的多寡由拾得人與失主協議,協議不成,則由法院解決。立法的主要理由是希望利用報酬的給付,增加物歸原主的誘因。前述修正條文草案,已報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將函司法院徵求意見,會齊意見後再由兩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由於這立法動作關係多數人民的利益,所以媒體非常重視,於獲知消息後曾指派記者隨機訪問各階層民眾對修法的意見,當然正反意見都有,惟多數民眾認為「拾金不昧」,是國人自古流傳下來的美德,君不見曾有銀行工友拾獲兩千萬現金,毫不動心交由銀行招領。一旦修法成真,讓拾得人擁有留置權,豈不是逼令失主吐出酬金才能領回失物。道德物權化以後,如何鼓勵人心向善,恢復國人固有美德?另外據報導:拾得遺失物索取報酬而鬧進法院,台北地方法院近二十年來僅只受理一件。而民法物權編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是民法物權編於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時即有的規定,為時已有七十多年的歷史,大多數人都應知道。每年所遺失的物件,何止千千萬萬。竟甚少發生索取報酬的爭議。足見國人對於「拾金不昧」的明訓,已經深入人心,因此也有法律學家認為此際修法增訂索取報酬的留置權,欠缺必要性。目前距立法院進行法條的討論,最快也得一、二年,在這麼長的期間裡,各方各抒自見,供立法者參考,在集思廣益之下,未來必定能訂出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好條文。

  這裡暫且不談該不該賦予遺失物拾得人對遺失物的留置權,因為那畢竟是立法者深思熟慮的問題!所以只談談與這問題有關的民法上留置權的意義,也就是留置權能留置什麼的相關問題。

  民法上的留置權,規定在民法物權編第九章中,法條自第九百二十八條起至第九百三十九條止,因為留置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布的民法物權編有關擔保物權部分條文的修正案,留置權部分法條已併入修正,其中的第九百三十五條、第九百三十八條的法條,已在那次修正案中被刪除。有關規定留置權發生原因的第九百二十八條也在修正之列,新修正的第九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是對於留置權的定義作出說明,條文是這樣規定的:「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其第二項規定:「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由該修正法條來看,具有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債權人便可以對所占有的他人動產享有留置權。至於第二項,則是第一項除外的規定,也就是凡是合予除外規定的情形,縱然有債權存在,但留置權卻被排除。依第一項所定的要件,債權若享有留置權,必須債權人擁有的債權發生時,與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之間有牽連關係,也就是有連帶的關係,例如汽車所有人將車開進汽車修理廠修理,應付廠方的修理費與修理的這輛汽車,便有牽連關係。如果汽車所有人在該給付汽車修理費的時候不給付,修理廠方面是可以主張留置權,在修理費未付清以前,留置這汽車不讓開走。由上面所舉的例子來看,遺失物拾得人與拾得的遺失物之間,是有牽連關係。縱不修法給予明文規定,拾得人也可以依現行的留置權規定,主張有留置權。不過,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那就是民法第九百二十八條所定的另一個要件,必須要「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才得留置。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是出於法律的規定,法律並沒有訂明失主該在何時給付酬金,就是沒有訂明清償期。拾得人若想行使留置權,還得先行完成一項手續,那就是要催告遺失所有人,在適當的一定期間內給付報酬,經催告不給付才符合「價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的要件,方得留置遺失物。

  現行民法第八百零三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拾得物經揭示後無人認領,依第八百零四條規定,亦應將拾得物送交警署或自治機關。而留置權以占有他人的動產為要件,送交警署後手頭已無拾得物,又如何主張留置權?未來這些法律勢必要配合修正。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8月1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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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執行程序嗎?

 

  今天收到行政執行處寄來的傳繳通知書,嚇我一跳,怎麼辦呢? 可是最近又太忙,如果沒有處理,最後又會怎麼樣?

  根據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凡移送至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的案件,其執行程序大致為: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義務人直接繳納,或到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如果未獲義務人回應,則逕為扣押存款、薪資、股票、股利、期貨、租賃、保險金---等;如再未獲足額清償,行政執行機關得對義務人進行查封拍賣土地、房屋、車輛、珠寶、古董等動產或不動產,甚或於符合法定理由下,進行限制住居、出境、拘提管收等強制行為,若經清查義務人沒有所得、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惟與應納金額顯不相當或拍賣顯無實益,或經進行不動產之拍賣程序,無人應買,而移送機關亦不願承受的情形下,得發「債權憑證」結案,移送機關需一定期間內再移送行政執行處再為執行程序。

  由以上之執行程序可知,接到傳繳通知單時,應先向行政執行機關電詢,行政執行人員可以在法令範圍內協助您解決問題,以減少損失。很多義務人因不明這些權利義務關係,常常會碰到銀行存款被凍結、存款餘額不足、出國被擋駕、薪水被扣、房屋被查封等困境,結果雪上加霜,得不償失。

  民國90年至95年止,全國十三個行政執行處,6年來已執行終結2,438萬餘件,累計催收約新臺幣1,133億餘元。95年全年間,向法院聲請拘提案件為1,601件,法院裁定准許為1,506件,聲請管收案件為50件,裁定准許為40件,可見行政執行機關為實現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公平與正義的決心。

  另提醒義務人有關辦理分期繳納的新規定,自民國96年1月15日開始,如果義務人滯納本稅超過100萬元,且同時滯納罰鍰為本稅三倍以上,符合特定原因者,辦理分期繳納的期數得以延長至60期。



毛春香(臺北行政執行處統計主任)

Tel:(02)2596-0042
E-mail:typi@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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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不斷的「十秒」、「五秒」

 

  最近的一段時期裡,不問是各類媒體或者是網路,所交集的話題,很多都與「十秒」、「五秒」有關。雖然十秒或五秒只是一瞬間的時間單位,有的短短的十秒、五秒威力可大得驚人,像我們記憶猶新的「九二一」與最近的四川汶川發生的大地震,許多人的生命與財產,還不是都在山崩地裂的那十秒或五秒之間毀於一旦。現在要談論的話題雖然不是大地震中毀滅性的十秒、五秒那麼可怕,但是在我們的平靜的社會與司法界,卻像被投下一顆震撼彈,掀起洶湧的波濤,就連平日沈默寡言的人,也發出平時難得聽見的聲音。這震撼彈不但在臺灣島上震得沸沸揚揚,連大陸地區和香港等地的網友,也都湊上一腳,冷嘲熱諷地加入討論,表達他們對這事件的關心與看法。真是難得一見的盛況。

  促成這件社會大眾關注,造成熱烈討論的話題,原只是承辦眾多審判刑事案件法官眼中平淡無奇的通常案件,不會加以特別注意,料想不到會在判決後這小小的案件竟然造成大風波。

  根據網路上顯示的資料,與上面提到的「十秒」有關的案件,發生在民國九十五年的十一月間,彰化縣的員林鎮舉辦內衣特賣會,一位女子在會場中突然遭到一位男子摸胸,後來這位男子被檢察官用「強制猥褻」的罪名提起公訴,彰化地方法院以短暫的十秒鐘,無法引起加害者的性慾為由,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今年的二月間,上訴審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已經將原判決撤銷,認為被告強制猥褻罪成立,改判有期徒刑三個月。本來這件不當的判決,已經得到審級上的救濟,事情應該告一段落,不料事隔不久,同法院又作出一件強制猥褻行為只有五秒鐘,認為不應成立強制猥褻罪而判決無罪。這件案件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去年的九月間,居住彰化縣的一位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的十三歲女兒達五秒鐘,也被以類似的理由判決無罪,檢方不服已提起上訴,上級審法院目前尚未作出判決。

  類此似是似非的案件被新聞媒體大幅報導後,起而效尤者竟大有人在,今年的六月間,宜蘭有一位林姓男子,尾隨一位女子進入電梯,乘機襲胸並意圖不軌。經警逮捕後還辯稱「自己只摸了六秒,應該不成立犯罪。」不過警方不吃這一套,仍以強制猥褻罪移送法辦。同月,彰化一位葉姓女子在一家KTV的電梯裡被一位男子偷捏臀部,要求對方道歉,對方竟對她嗆聲說:「我只摸妳一下,又沒超過五秒,要告妳去告啊!反正法院會判我無罪。」類似這些案例,這裡只是略舉一、二,搜尋網路還可以得到更多的資訊。人的慾念,是由神經來傳導,速度有如電光火石,難以具體的數字單位作為個別案件認定犯罪事實的標準,以致某些深具犯罪故意的「鹹豬手」們,為了滿足個人的慾念,以這些十秒、五秒可以為無罪判決作為檔箭牌,恣意胡為,雖然為時只有短短的幾秒鐘,他的強制猥褻目的已經達到了!至於被害人是不是因為他的行為,引發性的感受或慾念,原不是他的犯意所在,如果真的還有進一步的想法,因為行為的短暫無從達成目的,那是屬於是否成立其他罪名的問題。現在法院卻賦予強制猥褻者「十秒、五秒」的保護傘,對蓄意為這種行為的人來說,那可真是賺到了!難怪有人因見有「便宜」可賺而跟進。另外,用同樣因時間過短,不成立「猥褻」的理論,來探討那些喜歡在公共場所對女性同胞「獻寶」,開合之間僅需時一、二秒的「溜鳥俠」,豈非也成為無法可治的一族?

  由於「十秒」、「五秒」讀秒判決的出現,造成一些歹徒存著僥倖心態起而效尤,為社會治安帶來不安,尤其是潔身自愛的婦女們,如何仰賴法律保護她們對性自主的權利?成為憂心忡忡的大問題!幸好有多位女權維護工作者出而為這些問題大聲疾呼,要各界重視問題所在,在她們不斷的努力下,已經獲致各方對這問題正視的回應,未來應可將婦女們的恐懼感慢慢地自她們的內心中消除!

  對付這些「十秒」、「五秒」性騷擾的歹徒,除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強制猥褻罪以外,還有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公布施行的性騷擾防治法,該法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中,對於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都有處罰的規定,刑期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拾萬元以下罰金。刑期雖遠較強制猥褻罪要處五年以下六月以上有期徒刑為輕,但這條犯罪只要有所規定的行為便能成立,不需要在十秒、五秒上大做文章。上述無罪判決的法院為什麼不依這法判處罪刑呢?據說是卷內查無被害人提出告訴的資料,而這些犯罪依同條的第二項規定,「須告訴乃論」,所以法院只好不告不理了!未來檢察官或者司法警察,遇到此類案件,必須對被害人問明白要不要告訴,記明筆錄。以免白忙一場,還得接受外界的指摘。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8月2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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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藝傳承--綠島大哥公仔

 

  法務部為訓練收容人謀生技能,並讓收容人養成勤勞習性,提出「一監所一(數)特色」的創意概念,由各監所聘請傳統工藝師傅,開班傳授技藝。如此一來,收容人不但可學習一技之長,也可傳承面臨失傳的傳統工藝。

  監所作業的來源,可分為委託加工作業與自營作業。委託加工作業由外界廠商委託承製或代工,賺取勞務收入;自營作業則由監所自購機具設備原料,從事生產製造及行銷,須自負盈虧。依據法務部統計,各監所作業年度總收入當中,委託加工約占八成,自營收入約占兩成。為拓展一監所一(數)特色,各監所發揮巧思,引進當地具有特色的職業訓練。近年來各監所自營收入逐年提升,95年自營作業銷售收入新臺幣(以下同)117,719,166元;96年169,136,740元達到最高。就成長率而言,96年較95年自營作業銷售總收入成長率為43.68%,其中以綠島監獄674.09%為最高,其次為基隆監獄610.38%,再其次為屏東看守所550.41%。

  被視為「受刑人最後一站」的綠島監獄,收容人犯都是臺灣島上最難管教的「大哥」。綠島監獄為創新發揮「一監所一(數)特色」,特別聘請工藝師傅訓練這些「大哥」的彩繪技術,開發以監獄收容人特色並結合社會青少年最喜歡的「公仔」產品,成功的製作出一系列的「大哥公仔」。目前推出的「大哥公仔」主題是「綠島遊蹤」,造型有大哥做工、大哥泡溫泉、大哥浮潛、大哥與燈塔四種。俏皮的公仔一推出,在市面上銷售成績頗佳,增加了監獄自營作業收入,亦對綠島觀光事業推動有所助益,更改變了以往民眾對監獄刻板封閉的印象。

  監所「自營作業」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所有作業收入均做為公務、公益用途。各矯正機關販售產品所得,扣除材料成本、水電等管銷費用後,部分所得作為收容人勞作金,培養其勤勞習性,以鼓勵自新更生;部分所得提撥作為收容人生活及衛生醫療補助費用,以節省公帑之支出;另更有部分提撥作為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以彌補收容人對社會造成之傷害。



陳翠華(臺灣綠島監獄統計主任)

Tel:(089)672148
E-mail:gi2@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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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來看我

 

  每次進入接見室,總會看到一張張充滿期待的面孔,電視牆也一遍又一遍的播放著宣導短片,短片尾聲出現著一句話 “衷心的謝謝您來看我”,看完這句話再對照家屬期待的心情,相信這也是大部份收容人會見親友時內心深處最想表達的一句話。收容人進到監所,頓失自由與美滿家庭、骨肉分離、充滿不安與恐懼,難免身心不適,此時面會家屬或聽到親人的聲音成了其監禁生活中最期待與溫馨的一刻。監所辦理收容人家屬接見方式除了維持長久以來的一般面對面接見外,近年來更隨著科技之進步更加便利化,或配合時空改變更加人性化,家屬也有了多樣性之選擇。

  矯正機關為方便平日忙於工作之家屬能利用假日面會親人,開辦了每月一次之假日接見;又隨著科技之進步,利用寬頻網路結合視訊科技,開辦了遠距視訊接見,方便居住遠地之家屬利用住所附近之監所機關辦理接見,不但減輕家屬舟車勞頓之苦,也節省了不少時間與金錢;又為體恤家屬遇特殊情形或有緊急狀況需與收容人聯繫,或因故不便親自前往接見時,可申請辦理電話接見;又為縮短家屬辦理接見現場等候之時間,家屬可於接見前透過電話或網路事先辦理預約接見;又為化解收容人每逢佳節倍思親之心情,另於重要節慶假日亦會辦理面對面或電話懇親會。

  根據各矯正機關94年至96年之接見及懇親資料顯示,一般面對面接見仍為收容人家屬最為習慣之方式,每年均有將近90萬人次之多;辦理電話接見與假日接見亦普遍受收容人家屬廣為利用,三年來每年平均亦有7~8萬人次;而遠距接見雖受視訊設備之限制,但利用其辦理接見之收容人家屬,已由94年7千人次,增至96年之1萬8千人次,三年來亦逐年大幅成長;在預約接見方面三年來增減則不是那麼明顯;至於在節慶假日特別辦理面對面懇親會,94、95年均有5萬餘人次,到96年則劇增至8萬餘人次。在各種接見方式中96年除遠距接見人次仍呈增加趨勢外,其餘人次皆較95年較為減少,因是受96年7月之減刑政策受刑人減刑出獄導致在監收容人數減少影響之故。

  近年來,各矯正機關均朝向透明與人性化的管理,因此種種接見方式之創新與改革,不但將家屬與收容人緊密結合在一起,也使雙方身心、情緒獲得適當安慰,相信在監所人員親切服務及大力宣導各項接見方式下,收容人雖然身在囚牢,但仍能感到親情力量之支持。間接的也讓監所教化教育功效發揮至極致,更可化解社會大眾的對監所的偏頗印象。



范素蓮(臺灣桃園監獄統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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